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規范公路路政管理行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
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納入公路路網的鄉道的路政管理,適
用本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
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區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四條 公路路政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
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并經營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專業規劃時,應當與公路規劃相協調,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
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水利、林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是:
?。ㄒ唬┬麄?、貫徹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ǘ┕芾砗捅Wo公路路產,檢查、督促公路養護單位及時修復受損公路,維護公路及其標志、標線的完好;
?。ㄈ┻M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處侵占、損壞公路路產的行為;
?。ㄋ模┮婪ü芾砉方ㄖ刂茀^;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用于公路路政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車身標志、路政檢查標牌和示警燈。
第八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恪盡職守、公正廉潔、文明執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反規定收費、罰款;
?。ǘ┥米蕴岣呗樊a的賠償、補償標準;
?。ㄈ┮筮^往車輛帶貨帶人;
?。ㄋ模┑箅y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對人;
?。ㄎ澹┢渌`法行為。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培訓和監督,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九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接受檢查。
第三章 公路路產管理
第十條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屬于公路路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
第十一條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按公路的技術等級確定,具體標準為:
?。ㄒ唬└咚俟?、一級公路不少于三米;
?。ǘ┒壒凡簧儆诙?;
?。ㄈ┤壖叭壱韵鹿凡簧儆谝幻?。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的公路用地,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公路用地土地征用手續,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證書;已建成的公路未確定公路用地權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確認公路用地權屬。
公路用地確權后,國道、省道、縣道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埋設界樁;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埋設界樁;新建、改建、擴建公路由建設單位負責埋設界樁。
第十二條 公路用地與鐵路、管線、河道、水利設施等用地重疊、交叉造成權屬不清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申請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公路經核準報廢后,由公路所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核準報廢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處置公路和公路用地。
第十四條 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打場曬糧、種植作物、積肥堆土、放養牲畜;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修車洗車,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設置電桿、變壓器等設施;
(三)堵塞、損壞、利用公路排水設施;
(四)采石采礦、挖砂取土、挖溝引水、爆破、燒窯;
(五)破壞、損壞、涂改和擅自移動公路標志、標線、標樁、護欄和其他公路附屬設施;
(六)運輸車輛載物拖地行駛或者泄漏、拋撒物品損壞、污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七)在橋梁、隧道、涵洞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八)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和駕駛培訓、考試場地;
(九)其他影響公路暢通和損壞公路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周圍二百米、小型公路橋梁周圍、公路隧道上方及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采石采礦、挖砂取土、爆破、燒荒、傾倒廢棄物;
(二)停放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
(三)危及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準:
?。ㄒ唬┰O置非公路標志牌的;
?。ǘ┏闪碛幸幎ㄍ?,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車輛、機具橫穿公路或者行駛的;
?。ㄈ┛缭?、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埋設、架設管線、電纜的;
?。ㄋ模├霉愤M行超限運輸的;
?。ㄎ澹╄F路、機場、電站、水利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O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前款規定事項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產的,當事人應當給予經濟補償。補償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經批準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范圍內埋設、架設管線、電纜和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公路管理機構簽訂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因管線、電纜、非公路標志牌需要重新埋設、架設和設置的,或者因公路改建、擴建需要遷移、拆除管線、電纜、非公路標志牌的,按照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審批有關事項,影響收費公路經營的,應當事先征求收費公路經營組織的意見。
第十九條 損壞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費按照恢復原狀所需費用計算。當事人對公路管理機構確定的賠償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賠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修復。
第二十條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應當立即停止行駛,接受公路管理機構調查處理。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留置車輛,不宜留置的車輛可以留置道路運輸證,并出具留置證明。
被留置車輛或者道路運輸證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擔保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放行車輛、發還證件。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被留置的車輛,對留置的道路運輸證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涉及損壞公路路產的,應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對路產損失賠償部分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路改建、擴建和養護作業,應當按照公路施工、養護規范堆放物料,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或者繞道行駛標志,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保證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兩側植樹種草,并落實管護責任,推進公路綠化工作。
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劃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或者養護單位因公路改建、擴建或者樹木更新確需砍伐公路用地范圍內林木,屬國道、省道、縣道的,經省公路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屬鄉道的,經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在年采伐限額內,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由采伐單位負責組織更新補種。
第四章 超限運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軸載質量和車貨總高度、總長度、總寬度和總質量,應當符合所行駛公路的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和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公路路口、橋梁、隧道、渡口設置限載、限寬、限高標志。
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上行駛。
第二十四條 承運不可解體物資、設備的超限運輸車輛,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持有關資料向始發地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實行一證通行:
?。ㄒ唬┰诳h(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由縣(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核發證;
?。ǘ┛缈h(市)行政區域行駛的,由市(地區)公路管理機構審核發證;
?。ㄈ┛缡校ǖ貐^)行政區域、跨?。ㄗ灾螀^、直轄市)行駛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審核發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承運人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指定路線進行勘測,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必要時應當監護通行。公路管理機構勘測、護送和采取工程技術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